组织生活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7-03-20  发布部门:党政办  发布人:何强

       1. 召开时间。党支部(党小组)组织生活会一般每季度或半年召开一次,可结合年中、年末总结或党的学习教育、党日活动等一并进行,也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2. 参加人员。组织生活会由党组织负责人主持,每名党员应自觉、积极参加党员组织生活。设党委(党总支)的,参加对象为全体党委(党总支)委员,注意吸纳下设党组织书记参加;设党支部的,参加对象为全体党员。
        3. 会议主题。要明确主题,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自身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组织生活会的主题。上级党组织已确定组织生活会主题的,要结合实际,将有关要求进一步细化、实化、具体化,并确定重点解决的问题。党组织要把每次组织生活会的主题和内容提前通知每位党员,认真做好会前准备。
        4. 召开会议。会上要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研究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全体党员对党组织的工作、作风等进行评议。党支部未设支委会的,不作班子对照检查。支部书记在作个人对照检查时,可从支部工作角度进行对照检查。上级党组织要结合实际派人参加并指导。党组织要安排专人做好会议纪录。

       5. 会后工作。会后要根据会议情况和党员提出的意见建议制定整改措施并公示,扎实推进问题整改。要在一定范围通报会议情况,并向上级党组织报送会议情况。

       6. 党员领导干部除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已参加所在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组织生活会中集中学习、交心谈心、查摆问题等重复环节可不再参加,仅作点评。党员领导干部还要选择一些单位随机参加基层党组织的组织生活会,并进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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