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生活会制度

发布时间:2017-03-20  发布部门:党政办  发布人:何强

       1. 召开时间。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年末或下年年初。领导班子遇到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应当专门召开民主生活会。

       2. 参加人员。副处级以上领导班子和党员领导干部。
       3. 会议主题。民主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统一确定,或者由领导班子根据自身建设实际确定,并报上级党组织同意。
       4. 会前准备。召开民主生活会应当制定会议方案,提前10日报上级党组织审核,并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认真开展学习,提高思想认识,把握标准要求;(2)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如实向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反馈;(3)深入谈心谈话,交流思想,交换意见;(4)撰写班子对照检查材料和个人发言提纲。
       5. 会议议程。民主生活会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主持。主要议程包括:(1)通报上一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本次民主生活会征求意见情况;(2)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作对照检查;(3)领导班子成员逐一进行对照检查,作自我批评,其他成员对其提出批评意见;(4)主要负责人总结会议情况,提出整改工作要求。
       6. 会后工作。对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应当制定整改措施,确定整改目标和完成时限。民主生活会召开情况应向下级党组织或本单位通报。民主生活会结束后15日内,应当将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上级党组织,并报送上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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